近日,頂流偶像吳亦凡被19歲少女都美竹發文控訴,其透過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中還包括未成年人。
緊接著,有20餘名少女紛紛發文聲援,表示吳亦凡或其團隊曾聯繫過自己,以幫助出道、談戀愛等理由,邀請他們前去參加「保密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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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吳亦凡團隊否認了上述指控,並表示該女生是造謠者,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吃瓜群眾始終抱著懷疑的態度,等待司法審查結果的出現,還原真相。在此之前,先來分析一下該事件中,吳亦凡的行為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吧。
加拿大籍吳亦凡是否歸中國管?
我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也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均適用中國法律。吳亦凡如果真的有犯罪行為,犯罪地在中國,那麼同樣適用中國法律,和其他中國公民一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與年輕女孩發生性關係犯什麼罪?
在都美竹與吳亦凡的「口水戰」中,提到了吳亦凡曾有「迷姦」「誘姦」的行為,而且受害者還有未成年人。
依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兩人以上輪姦的;姦淫不滿十歲的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也就是說,只要吳亦凡有迷姦」「誘姦」等違反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其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其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
知情人士還爆料,約女孩並非每次都是吳亦凡親自出馬,還有一些工作人員負責幫其「介紹」。介紹成功後獲得一定價值的名牌產品或現金。如果情況屬實,那麼這些人可能涉嫌構成強姦罪的共犯,和吳亦凡一起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強姦事實,但形成一定規模且被介紹的女孩從中獲利,則可能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
多品牌與吳亦凡解約該賠多少錢?
昨天下午,歐萊雅男士官方發聲,“已終止與吳亦凡先生的一切合作”,這意味著跟吳亦凡合作的15個廠商,14個終止合作,1個暫停合作。
明星與品牌方雙方是簽訂合約的關係,如果合約中約定,由於吳亦凡先生出現負面消息影響合約履行,品牌可以單方面解約,則按照合約約定進行處理。若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應依契約法定解除情況解釋。一般來說,品牌方可以要求吳亦凡退還佣金或賠償其他損失,甚至支付違約金。
其中部分合約接近終止期限,儘管吳亦凡事件給品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品牌方也不能因此漫天要價,趁火打劫,盡量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商議好合約解除事宜。
此外,由於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其資產可能多在海外,如果真到資產執行那一步,恐怕也存在著一定困難,需要申請域外執行。
如果女方發布消息不實,需要擔責嗎?
都美竹的「決戰」長文一發,顯然為吳亦凡的事業帶來了滅頂的影響。如果此時能證明都美竹的言論都是空穴來風,涉嫌捏造污衊,那麼其也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依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竄滋事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都美竹曬出了吳亦凡方面給的封口費,以及給她的轉帳匯款紀錄、還款紀錄。如果女方藉此事件向吳亦凡索要巨額款項,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吳亦凡方稱,將以法律程序對都美竹的謠言進行確認,相信法律會給出答案。而如果都美竹真的有公然捏造事實的情況,也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身為優質偶像,做著人人殲羨慕的工作,有著與眾不同的影響力,吳亦凡卻未能將這些饋贈轉化為不斷向上的動力,既讓粉絲失望,也讓世人唏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頂流明星也不例外。相信最終司法機關會向民眾還原一個真相,也為其他演藝人員敲響警鐘。唯有恪守道德底線,秉持善良的心,才能將人生之路走順走穩。